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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IKE工廠認證培訓(二)
來源:中邦認證    關注:

工時與休假
2.1 中國法規:
請參照。
2.2 主要目標:
 

ü 準確記錄員工全部工作時間(jian)。

ü 確保所(suo)有(you)加班(ban)都是自愿加班(ban)。

ü 不得篡改工作時間記錄。

ü 控制每周總工作時間及(ji)加班時間。

ü 減少周末(mo)加班次數(shu)。

2.3 常見問題:
 

ü 過(guo)長的工作(zuo)時間,每周工作(zuo)達6070小時,每月加(jia)班(ban)超過36小時(shi)(又未取得有效(xiao)超(chao)時(shi)加班批(pi)文)。

ü 經常(chang)性超過合(he)法(fa)加(jia)班時間(jian)上限。

ü 休(xiu)(xiu)息日加班,且(qie)不安排補休(xiu)(xiu)。

ü 篡改工作時間記錄(lu)或記錄(lu)不準確。

ü 未(wei)提(ti)供年(nian)假、產假等(deng)給員工。

2.4 案例分析

案例(li)1

由于(yu)訂單量劇增,某工(gong)廠的工(gong)人在一月份已經有4個星期日上班(ban)。

工人可以在(zai)二月份補休4天(tian)。

這是否符合中國法規?

案例2

某(mou)工廠的工人每(mei)年從(cong)1月到7月每周工作(zuo)70小時。

工(gong)廠讓工(gong)人每周打(da)卡60小時。

工(gong)廠管理層向工(gong)人解釋說(shuo)有(you)的客戶(hu)要求(qiu)工(gong)廠實施一周60小(xiao)時(shi)工作制。

這種行為是否合法?

案例(li)3

某(mou)工廠為(wei)了在高(gao)峰期保持盈利,讓工人每(mei)天加班5小時(shi),工(gong)(gong)廠(chang)依法支付工(gong)(gong)人加班工(gong)(gong)資,而且工(gong)(gong)人也感到(dao)非常樂意。

這種行為是否合法?

案例4

某工廠廠規(gui)制度規(gui)定,工人每周(zhou)一至周(zhou)五晚(wan)上(shang)均(jun)需加班到21:00

這種做法是否合法?

案(an)例5

某工廠有兩套考勤卡,一套給驗廠人員看,一套自己用。

該工廠指導工人(ren)(ren)如(ru)何(he)應對驗廠人(ren)(ren)員,并保證工廠如(ru)果通過驗廠,工人(ren)(ren)每人(ren)(ren)可獲得(de)獎金50元(yuan)。

這種行為是否合法?

案例6

東莞某工廠,自建廠以來,從未給工人提供年休假、產假等假期。工人詢問時,該工廠管理人員告知工廠愿給就給,不愿給就不給。

 

某(mou)工人懷(huai)孕(yun)8個月,工廠仍(reng)安排其每晚加班2小時。

 

上述做法是否合法?

案例(li)7

某工廠工時記錄只保留三個月,當驗廠人員要求其提供一年的工時記錄時,該工廠無法提供,解釋說工廠考勤系統故障。

 

這種行為是否合法?
工資與福利
3.1 工資的含義:
勞動法中的“工資”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,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一般包括計時工資、計件工資、獎金、津貼和補貼、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。
3.2 工資總額組成:
(一)計時工資; 
(二)計件工資; 
(三)獎金; 
(四)津貼和補貼; 
(五)加班加點工資; 
(六)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。
3.3 計時工資:
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(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)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。包括:
(一)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; 
(二)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(崗位)工資;
(三)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(學徒的生活費);
(四)運動員體育津貼。

3.4 計件工資:

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。包括:

        實行超(chao)額(e)累(lei)進(jin)計(ji)(ji)(ji)件、直接無(wu)限(xian)計(ji)(ji)(ji)件、限(xian)額(e)計(ji)(ji)(ji)件、超(chao)定額(e)計(ji)(ji)(ji)件等工(gong)(gong)資制(zhi),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(de)超(chao)額(e)和(he)計(ji)(ji)(ji)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(de)工(gong)(gong)資;

        按工(gong)作(zuo)任務(wu)包干(gan)方(fang)法支付給個人的(de)工(gong)資;

        按營業額提成或(huo)利(li)潤(run)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。

3.5 獎金:
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。包括: 
(一)生產獎; 
(二)節約獎; 
(三)勞動競賽獎; 
(四)機關、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; 
(五)其他獎金。

3.6 津貼和補貼:

津貼和(he)補(bu)(bu)貼是指為了補(bu)(bu)償職(zhi)工(gong)特殊(shu)或(huo)額外的勞動消(xiao)耗和(he)因其(qi)他特殊(shu)原因支付給職(zhi)工(gong)的津貼,以及為了保證職(zhi)工(gong)工(gong)資水平不受物價影(ying)響支付給職(zhi)工(gong)的物價補(bu)(bu)貼。  

        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。包括(kuo):補償(chang)職(zhi)工特殊或(huo)額外勞(lao)動消(xiao)耗(hao)的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,保(bao)健性(xing)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,技術性(xing)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,年功性(xing)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及其他津(jin)(jin)貼(tie)(tie)。

        物(wu)價補貼。包括:為(wei)保證(zheng)職工(gong)工(gong)資水平(ping)不受物(wu)價上漲或(huo)變動影(ying)響而支付的各(ge)種(zhong)補貼。

3.7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:
 

(一)根(gen)據國務院發布(bu)的(de)有關規定頒發的(de)發明創造獎、自(zi)然科學獎、科學技(ji)術進步(bu)獎和支(zhi)(zhi)付的(de)合理化建(jian)議和技(ji)術改進獎以(yi)及支(zhi)(zhi)付給運動員、教練員的(de)獎金(jin); 

(二)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;

(三)有關離休(xiu)、退(tui)休(xiu)、退(tui)職(zhi)人(ren)員待遇(yu)的(de)各(ge)項支(zhi)出; 

(四)勞動保(bao)護的各項(xiang)支出; 

(五)稿費(fei)、講課費(fei)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; 

(六)出(chu)差伙(huo)食補(bu)助(zhu)費(fei)、誤餐(can)補(bu)助(zhu)、調動工作的旅費(fei)和安家費(fei); 

(七)對自帶工(gong)具(ju)、牲畜來企業工(gong)作職(zhi)工(gong)所支(zhi)付的工(gong)具(ju)、牲畜等的補償費用(yong); 

(八)實行租(zu)(zu)賃經(jing)營單(dan)位的承租(zu)(zu)人的風險性補償(chang)收入; 

(九(jiu))對購買本企業股票(piao)和(he)債券的(de)職工所支(zhi)付的(de)股息(xi)(包括股金分(fen)紅)和(he)利(li)息(xi); 

(十)勞動合同(tong)制職(zhi)工(gong)解除勞動合同(tong)時由企(qi)業支付(fu)的醫療補助費(fei)、生(sheng)活補助費(fei)等(deng);  

(十(shi)一)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(wai)向提供(gong)勞動力單(dan)位(wei)支付的(de)手續費或管(guan)理費; 

(十二)支付(fu)(fu)給(gei)家庭工(gong)(gong)人的(de)加工(gong)(gong)費和(he)按加工(gong)(gong)訂貨(huo)辦法支付(fu)(fu)給(gei)承包單位(wei)的(de)發包費用;  

(十三)支付給參加企業(ye)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; 

(十四)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。

3.8 不屬于工資范圍的收入項目:

        單位支(zhi)付給(gei)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(fei)(fei)用,如喪葬撫恤救濟費(fei)(fei)、生(sheng)活困難補助費(fei)(fei)、計劃生(sheng)育(yu)補貼等;

        勞動(dong)保護方面的(de)費(fei)用,如(ru)用人單位支付(fu)給勞動(dong)者的(de)工作(zuo)服、解(jie)毒(du)劑、清涼飲料費(fei)用等;

        按(an)規定(ding)未(wei)列入(ru)工資總額(e)的(de)各(ge)種勞動報(bao)酬(chou)及其(qi)它勞動收(shou)入(ru),如根據國家規定(ding)發放的(de)創造發明(ming)獎、國家星火獎、自然科(ke)學獎、科(ke)學技(ji)術進步獎、合理化建議和(he)技(ji)術改進獎、中華技(ji)能大獎等,以及稿費(fei)(fei)、講課費(fei)(fei)、翻譯費(fei)(fei)等。

3.9 最低工資含義的理解:
 

ü        最低工(gong)(gong)資是指(zhi)勞動(dong)者在(zai)法定工(gong)(gong)作時間(jian)內履行了正(zheng)常勞動(dong)義務的(de)前(qian)提下,由其(qi)所(suo)在(zai)單位支付的(de)最低勞動(dong)報酬。

ü        最低工(gong)資不包括延長工(gong)作(zuo)時間的工(gong)資報酬,以(yi)貨幣形(xing)式(shi)支(zhi)付的住房(fang)和(he)用人(ren)單位支(zhi)付的伙食補貼(tie)(tie),中班、夜班、高(gao)溫、低溫、井下、有(you)毒、有(you)害等特(te)殊工(gong)作(zuo)環境(jing)和(he)勞動(dong)條件下的津貼(tie)(tie),國家(jia)法(fa)律、法(fa)規、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。

ü        實(shi)行計件(jian)工資(zi)或(huo)提成(cheng)工資(zi)形式的(de)(de),應進行合理(li)的(de)(de)折算,其數(shu)額不得低于按(an)時、日(ri)、周、月確定的(de)(de)最低工資(zi)。

ü        由于職工本人原(yuan)因造成(cheng)在法定(ding)時間內未能(neng)提(ti)供正常(chang)勞動(dong)的,不適用最低工資支付(fu)規定(ding)。

3.10 實行月工資制時,日工資和時工資的折算方式:

根據《全國(guo)年(nian)節及紀(ji)念(nian)日放(fang)假(jia)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(di)270號(hao))規(gui)定,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(tian)改為(wei)10天(tian)。據此,職(zhi)工(gong)全(quan)年(nian)月平均工(gong)作天(tian)數和(he)工(gong)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.92天和167.4小(xiao)(xiao)時(shi),職工(gong)的日(ri)工(gong)資(zi)和小(xiao)(xiao)時(shi)工(gong)資(zi)按此進行折(zhe)算。(備注:深(shen)圳市(shi)例外,企(qi)業職工(gong)的日(ri)工(gong)資(zi)和小(xiao)(xiao)時(shi)工(gong)資(zi)按21.75天進行折算)。

3.11 最低工資的計算:(假設每月480元)
480/20.92=日最低工資22.94元。(目前深圳以21.75天折算)
480/20.92/8=小時最低工資2.87元(目前深圳以21.75天折算)
《勞動法》第四十八
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。
 

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,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。

3.12 加班工資支付形式與計算比例:

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(lie)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應(ying)當按照下列(lie)標準支付高于(yu)勞動者正常工作(zuo)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(chou):

(一)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;
(二)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;
(三)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

3.13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的確定原則:

 

停工醫療的期限

本企業工齡(年)

病傷假工資(本人工資百分比)

病或傷醫療(liao)期6個月內(nei)的

<2

60

 

>2<4

70

 

>4<6

80

 

>6<8

90

 

>=8

100

6個月以上的(de)發疾病救濟(ji)費

<1

40

 

>=1<3

50

 

>=3

60

備注

病(bing)假工(gong)資或疾(ji)病(bing)救濟費(fei)可以(yi)低于(yu)最低工(gong)資,但不得低于(yu)其標準的80%。

3.14 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的新規定:

ü        職工(gong)在年休假、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(chan)假期間,企業應支付工(gong)資。

ü        因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原(yuan)因造成(cheng)單(dan)(dan)位停(ting)工(gong)、停(ting)產在一個工(gong)資(zi)支(zhi)(zhi)付(fu)(fu)周(zhou)期內的,用人單(dan)(dan)位應按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合同規定(ding)的標準支(zhi)(zhi)付(fu)(fu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工(gong)資(zi)。超過一個工(gong)資(zi)支(zhi)(zhi)付(fu)(fu)周(zhou)期的,若(ruo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提供了正(zheng)常(chang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,則支(zhi)(zhi)付(fu)(fu)給(gei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的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報酬不得(de)低(di)于當地的最低(di)工(gong)資(zi)標準;若(ruo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沒有提供正(zheng)常(chang)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,應按國家有關規定(ding)辦理。

3.15 合理工資扣除的法規:
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,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。經濟損失的賠償,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,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。
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

3.16 允許的代扣除項目:

ü        用人(ren)單位(wei)代扣繳的個人(ren)所得稅。

ü        用人單位代扣的應(ying)由勞(lao)動者個(ge)人負擔(dan)的各項(xiang)社會保險費(fei)。

ü        法院判決、裁定中要求(qiu)代扣的(de)撫養費、贍養費。

ü        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可(ke)以從勞動者工(gong)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。

3.17 不允許的扣除項目:
 

ü        押金、制服費

ü        過高(gao)的(de)伙食費或住(zhu)宿(su)費。

ü        遲(chi)到或早退的罰金。

ü        未事先通(tong)知(zhi)即休事假或(huo)病假的(de)罰金(jin)。

3.18 工資支付法規:

《勞動法》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。

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七條(tiao)

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,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

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實行周、日、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時支付工資。

3.19 最新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》

3.20 最佳運作

ü        所有工(gong)(gong)人(ren)的(de)(de)工(gong)(gong)資(zi)不得低于當地(di)最(zui)低工(gong)(gong)資(zi)標(biao)準(zhun),加班(ban)報酬(chou)應(ying)按標(biao)準(zhun)工(gong)(gong)資(zi)的(de)(de)1.523倍(bei)計(ji)算。

ü        計(ji)件工(在勞動合同(tong)中列明)應至少獲得(de)當地最低(di)工資和(he)加(jia)班報酬(chou)。

ü        工人(ren)的(de)所有工作時間都應得(de)到法定的(de)報酬。

ü        計(ji)件(jian)工資率應當在生產前(qian)確定并公布(bu)。

ü        不應扣(kou)除或限制工人福利。

ü        工資(zi)(zi)單上(shang)應(ying)清楚列(lie)明(ming)所有款(kuan)項,工廠應(ying)向工人介紹工資(zi)(zi)單內(nei)容。

3.21 常見問題:
 

ü        達不到(dao)當地最低工(gong)資標(biao)準要求。

ü        計件工人報酬低(di)(di)于當地(di)最(zui)低(di)(di)工資標(biao)準。

ü        工人未獲得法定的加(jia)班(ban)工資。

ü        工(gong)(gong)廠按(an)照實際(j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日30天或31天(而非每月(yue)20.92天。深(shen)圳(zhen)為31.75天)計(ji)算(suan)月工資工人(ren)的加班(ban)工資。

ü        扣款(kuan)不合(he)理

ü        工(gong)資未(wei)按要求(qiu)保留

3.22 案例

案例一:小紅是一名計件工人,她今年3月份每天工作8小時,星期六4小時,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574元。她的指標是每天80件、星期六40件,每件件資0.3元,外加全勤獎每月50元。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?如果她達到了當月指標,能得到多少工資?

案例二:小華是一名日薪制工人,國慶節沒加班,老板沒有付她工錢,因為她沒有加班。這是否合乎法律規定?如果她是一名月薪工人或計件工資工人,老板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規定?

案例(li)三:某(mou)公司拖欠某(mou)工(gong)人(ren)某(mou)月工(gong)資共800元,工(gong)(gong)(gong)人(ren)要求申請勞動仲裁,該(gai)公(gong)司同意立即發放該(gai)工(gong)(gong)(gong)人(ren)工(gong)(gong)(gong)資800元,想(xiang)就了(le)結此事。這合乎(hu)法律規定嗎?如果工人申請勞動仲裁,至少可申請領到多少錢。

案例四:東莞A工廠的員工每人(ren)每月扣除100元伙食和住宿(su)費(fei)用,當驗廠(chang)人員查證工廠(chang)的人均(jun)加班費(fei)少付300元時,該工廠將伙食費和(he)住宿費提高到400元,工(gong)人的實得工(gong)資因此還是(shi)不變。這種行為是(shi)否合法?

案例(li)五:B工廠(chang)工人進廠(chang)時每人收取押(ya)金(jin)100元(yuan),用來購買廠服、工(gong)卡(ka)及(ji)工(gong)具(ju)等(deng)費用。工(gong)廠告知工(gong)人辭職時退還(huan)上述物品即可退回(hui)押金。這種行為是否合法?

案例六(liu):張三在廣州上班,當地最(zui)低工資為684元,其3月份的基本工資是550元,年(nian)資獎金(jin)是50元,技能獎(jiang)金是(shi)100元,另有全勤(qin)獎30元,生產獎50元,他該(gai)月共上班(ban)26天(tian),其中平時晚上(shang)加班20小時,周六白(bai)天(tian)32小時,并在晚上加班5小時,另該工人向工廠私(si)人借款800元,申領工作服140元。最后(hou)該工人還領到215元。這合乎法律規定嗎?請計算一下她到底可領到多少工資(zi)?
案例七:C工廠因出貨緊急,故通知工人元旦節繼續加班,改成次日(2號)休息,工人也每月意見,二月份發放工資時,工廠未支付工人元旦節加班費,工人不服,要求補發加班費,但工廠領導告知說次日已補休故不予補發加班費。這合乎法律規定嗎?
案例八:工人小方在深圳龍崗區上班,該地區最低工資為480元,其計件收入在元月份為800元,她共工作250小時,其中正常上班190小時,周六工作32小時,平時加班20小時,“元旦”上班8小時,另外她申請補發月飯卡一張,計幣80元。請問她實際可領得多少工資?
黃某大學畢業后到一家臺資企業工作,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,每月工資2000元,視工作成效另發獎金。公司實行的是結構工資制度,黃某的2000元工資中,包括基礎工資800元,崗位工資800元,等級工資400元,公司安排其每晚加班2-3小時,公司在發放加班加點工資時,是按照月基礎工資800元折算每小時的工資,并按100%予以發放。這合乎法律規定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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